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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卫处值班制度
2017-11-01 10:23 保卫处 

第一条保卫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(值班时间为当天09:00——次日09:00),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交接,值班;不能迟到、早退、不准擅离职守。

第二条 保证信息通畅,认真处理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来电、来函,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报告;对突发性事件,恶性治安案件,要立即组织力量制止,布控和保护现场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人员做好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。

第三条 值班人员职责

1、负责检查校区保安及护校队执勤、巡逻的情况以及校园110值班室(警务室)情况;严密监控校园各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,监督、检查和指导门卫值勤工作。

2、负责检查各个教学楼、办公楼、实训楼、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值守人员的值班执勤情况,做好查岗记录。

3、注意收集校区安全稳定工作信息,及时上报;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,参与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矛盾纠纷、案件、事件的调查。

4、熟知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要求,一旦发生案件(事件),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妥善处置。

5、值班人员须在值班记录本上如实填写值班记录,内容包括:1值班期间的天气气候等自然情况;2检查、巡视的全部过程;3发生,发现的隐患或案件(事件)的具体情况;4对隐患,案件(事件)的处置过程及结果;5其它需载明的情况;6值班人员签名及当天日期。

第四条 值班人员请示报告制度

1、值班人员一旦接到警情或其它情况,在赶赴现场的同时,向综治办及处领导作预警报告,待情况基本清楚后,再具体报告。

2、发生重大案件(突发事件)可直接报告处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并同时采取果断措施,努力减少损失和影响。

第五条 当天值班人员若有未处理结束的事件,应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交接清楚所发生案件(事件)的处理进度和后续工作意见,做好交接班工作。

第六条 值班人员接受学院领导、综治办及处领导对值班在岗情况的检查、检查结果与当月特殊岗位津贴挂钩。

第七条 值班人员违规违纪处罚

1、擅离岗位,发生重大案件(事件)不到现场,不报告或处置不当、不得力,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,值班人员年终考核可定为不称职。

2、构成渎职的,依法处置。

第八条 完成上级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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